6.1 一般规定


6.1.1 电气设施抗震设计的原则。
    1 重要电力设施中的电气设施由于在电力系统中重要性较高,造价也高,且其体系重心高,质量大,故规定设防烈度为7度及以上时,应进行抗震设计。
    2 根据我国的震害情况,220kV及以下等级的电气设施在遭受到地震烈度为8度及以上的地震作用时,有震害实例,故规定应进行抗震设计。从汶川地震后的统计数据来看,220kV双断口SF6断路器及110kV少油断路器倾倒或瓷柱断裂比较严重,220kV 单断口SF6断路器折断相对较低,如安县两台252kV 双断口SF6断路器六相全部断裂,安县辕门坝126kV 变电站中的双断口少油断路器三相断裂,同一变电站中的两台单断口252kV断路器却只有一相倾倒,毁坏率远低于双断口断路器, 220kV 及以下隔离开关除了因震中地震烈度超过设备设防烈度地区外,周边地区的隔离开关损坏比较少。因此,对于220kV 及以下变电站,8度地区可采用中型布置,断路器选用单断口SF6型,硬母线采用悬吊式安装。
    3 安装在屋内二层及以上和屋外高架平台上的电气设施,由于建(构)筑物对地面运动加速度值有放大作用,故规定在设防烈度为7度及以上时应进行抗震设计。

6.1.2 电气设备、通信设备应根据设防烈度选择,其抗震能力应满足抗震要求。
    由于有些已定型的电气设备其抗震性能较差,若为提高抗震能力而改变产品结构或改用高强度瓷套,困难较多或提高造价较多时,采取装设隔震或减震阻尼装置提高其抗震能力是经济、简单而有效的措施。
    其他抗震措施如降低设备的安装高度、采用低式安装方式,屋内设备尽量安装在底层等,可减少建(构)筑物的动力反应放大作用。


条文说明

6.1 一般规定
6.1.1 电气设施抗震设计的原则。
    1 重要电力设施中的电气设施由于在电力系统中重要性较高,造价也高,且其体系重心高,质量大,故规定设防烈度为7度及以上时,应进行抗震设计。
    2 根据我国的震害情况,220kV及以下等级的电气设施在遭受到地震烈度为8度及以上的地震作用时,有震害实例,故规定应进行抗震设计。从汶川地震后的统计数据来看,220kV双断口SF6断路器及110kV少油断路器倾倒或瓷柱断裂比较严重,220kV 单断口SF6断路器折断相对较低,如安县两台252kV 双断口SF6断路器六相全部断裂,安县辕门坝126kV 变电站中的双断口少油断路器三相断裂,同一变电站中的两台单断口252kV断路器却只有一相倾倒,毁坏率远低于双断口断路器, 220kV 及以下隔离开关除了因震中地震烈度超过设备设防烈度地区外,周边地区的隔离开关损坏比较少。因此,对于220kV 及以下变电站,8度地区可采用中型布置,断路器选用单断口SF6型,硬母线采用悬吊式安装。
    3 安装在屋内二层及以上和屋外高架平台上的电气设施,由于建(构)筑物对地面运动加速度值有放大作用,故规定在设防烈度为7度及以上时应进行抗震设计。

6.1.2 电气设备、通信设备应根据设防烈度选择,其抗震能力应满足抗震要求。
    由于有些已定型的电气设备其抗震性能较差,若为提高抗震能力而改变产品结构或改用高强度瓷套,困难较多或提高造价较多时,采取装设隔震或减震阻尼装置提高其抗震能力是经济、简单而有效的措施。
    其他抗震措施如降低设备的安装高度、采用低式安装方式,屋内设备尽量安装在底层等,可减少建(构)筑物的动力反应放大作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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